《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
-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 强调了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管原则,即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并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 支持自主创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提供者在进行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第三章 服务规范
- 提供者应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
- 提供者应明确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并指导使用者合理使用技术。
- 提供者应保护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收集或留存个人信息。
- 提供者应标识生成内容,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并在发现违法内容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提供者配合监督检查。
-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提供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定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的含义。
- 规定了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取得的行政许可和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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